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活动。
第三条 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需要继续聘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与劳动者协商,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九条 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但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因下列原因终止: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并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依据。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第四章 劳动保护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